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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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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规划区内地上或地下敷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在规划区内布置的各类公用设施,在施工之前必须办理“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 建设单位持项目申请报告向建委规划科提出建设申请。
二、 规划科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初步确定拟建项目的位置、范围或走向等。
三、 规划科同意实施后,下达规划委托书,由建设单位持委托书到规划院进行规划设计。规划院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向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成果。
四、 建设单位持规划图到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
五、 建设单位持规划图和施工图交送规划科,并填写“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经规划管理人员审核,填写申报意见后,经规划科负责人初审,建委分管和规划副主任审定后,即可核发“规划许可证”(副本)。
六、 建设单位持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手续后,向规划科申请放线,规划科发出放线委托单,建设单位持委托单到规划院进行予约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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